员工销售款未到账公司该如何支付提成

      案情简介:
    戴某在本市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06年6月公司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戴某在办理手续时提出5月、6月均有相关的销售业绩,要求公司支付2006年5月、6月的销售提成款,公司则表示,销售款尚未到账,所以,个人的提成无法支付。什么时候款项到帐,什么时候付款。如付款时员工已离开公司的,就无法兑现。戴某与单位协商未果,不日,将公司告上仲裁庭。
    庭审答辩
    庭审中,公司称,对戴某在2006年5月、6月的销售业绩无异议,对戴某提出的应提成数也无异议,但公司以《销售员补充合同》为证,说明该合同约定销售员应将当月所发生业务的运费收齐并结清后,个人的提成部分,公司将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兑现。公司认为戴某所作出的业绩销售款并未到账,所以不符合公司支付提成的条件。另外,戴某已经不再是公司的员工,也无须前往追讨应收账款,故不同意支付其销售提成。
    戴某认为,既然公司认可该销售清单,认可提成数,就应以此来支付清单上记载的销售提成,现在是公司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不能以“不是公司员工”一句话就把这笔费用抹掉。
    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了个人提成的先决条件,业务的运费收齐并结清后,销售人员个人的提成部分公司将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兑现,这是指在一般情况下的提成兑现方式。但现在公司与戴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使戴某无法以公司员工的身份追讨业务运费,故销售款未实际到账的责任不在戴某。戴某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创造了利润,就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双方应再有个约定,待货款到帐,即支付销售提成。
    现在公司以戴某“不是公司员工”为由拒付提成款显然不合情理,故公司应当在销售款到帐以后,立即通知戴某,支付其相应的劳动报酬。
    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付款协议,公司承诺在销售款到帐后,即通知戴某领取提成报酬,戴某表示满意。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员工离开了公司,未到账的销售提成是否应当支付?销售提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除了基本工资外,约定的额外奖励性工资。其领取的比例和条件往往是通过双方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惯例来实施的。而劳动者在诸如此类的争议中,其缔约能力和举证能力是相对较弱的。
    本案争议双方曾对销售提成的条件进行了约定,提成领取的条件为运费到账,故原则上应当在运费到账时支付提成款。但由于本案出现了员工离职的特殊情况,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结清工资。
    因本案劳动者离职原因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造成的,所以,使劳动者追讨业务款的工作被迫停止,领取销售提成的条件不成立的原因也是用人单位造成的,因此,公司以员工离职为由不支付这笔款项,让个人承担这样的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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