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韩雪大学毕业后,被一家广告公司录用。当时公司与她口头约定,工作前3个月为试用期,如果韩雪表现好,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双方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3个月试用期里,韩雪非常勤奋又踏实工作,凡是公司交给了她的任务她都努力认真地干好。3月期满前,凭表现,韩雪以为自己可以轻松被该公司正式录用。谁料试用期一结束,经理却以她不称职为由,告知她另选工作单位。事后,韩雪方知,与她同一批进公司的6名员工,只有2人留下,其余均未通过试用期的“检验”。对此,韩雪应如何应对?
【维权提示】 韩雪可采取下列两个办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要求所在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她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称职),如果公司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二是选择解除口头劳动关系,主张试用期期间的双倍工资要求,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10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论劳动合同是何种期限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在员工开始为其工作时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可见,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首先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后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韩雪主张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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