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是某食品厂的工人。2008年,食品厂由于管理不善导致长期严重亏损,领导让一些职工放了假。放假期间厂里不发工资和生活费,老张的生活遇到很大困难。老张向厂里要求发放生活费,但食品厂以老张没有上班为由予以拒绝。老张遂将食品厂告上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规定:“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1)《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关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产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也要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3)《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仲裁委裁定食品厂应支付老张放假期间的生活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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