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约定 探亲假难休

王某就职于开发区某私营企业,自从2006年进入公司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以来,一直没有回过南方的老家。2011年春节期间,该公司决定休假7天,王某向公司领导申请探亲假,希望能够多休息些日子。然而,公司人事主管竟一口拒绝了王某的探亲假请求。其表示,王某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并未约定探亲假相关内容,公司也无此先例。王某要求推迟返回的要求并无相应假期规定,所以不能给王某探亲假。归心似箭的王某对此结果表示不服,不仅因此与公司发生了冲突,而且他还准备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给予探亲假待遇。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工不在此列。也就是说,私营企业并不受《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约束,如果职工希望在工作期间有探亲假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就探亲假达成特殊约定,否则劳动者无权要求享受探亲假待遇。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