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职者也想拿奖金
案例:忻女士2007年到公司工作,2009年7月离职。最近她听说公司要发年终奖,就找到公司,认为自己可以拿到一半年终奖。单位认为,只有发放年终奖时在册的员工才能拿到年终奖,拒绝了忻女士。
分析:发放年终奖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没有具体规定。但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生产奖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可见,年终奖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那么只要同样付出劳动,离职劳动者也应得到相应比例的年终奖。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未对年终奖明确规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离职劳动者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离职职工不得享受年终奖,那么离职职工追索年终奖胜诉的希望就渺茫了。
二、休产假可拿“双薪”
案例:冯女士在一外企工作。2009年她休了3个月的产假,年底公司发双薪就没她的份了。她去查看公司规章制度,其中有一条:“职工在12个月中缺勤不超过5天,可以获得年底双薪。”
分析:对年底双薪即“第十三个月工资”,现行法律法规也无具体规定。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尽管本市已实施生育保险制度,企业对有关参保人员不再发放产假工资,但应由企业兑现的工资待遇不能因产假受影响。与年终奖一样,年底双薪也是工资组成部分,企业不能因产假职工不能正常出勤扣发年底双薪。如果冯女士不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按照冯女士所在单位的规定,在发放年底双薪上,冯女士的产假应视为出勤。如果冯女士缺勤(如事假)不超过5天,就该拿到双薪。
如果企业根据职工业绩、产量、工作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发放双薪,那就另当别论了。
三、年终奖不能年后发
案例:为留住优秀员工、熟练员工,近日一服装厂老板宣布,年终奖留到年后发。职工尤其是外来务工者意见很大。
分析:服装厂老板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年终奖属于“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应当在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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