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引发的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

      【案例】一天,某公司因有紧急生产任务,准备安排全体员工在公休日加班。葛某,该公司的一名青年女工,因家中有事不能参加加班,她向公司领导这样解释道:“每周六我都要带儿子去学钢琴课程,所以不能参加公司这次组织的周六加班活动。”公司领导听了葛某的话后,既未表示同意,也未表示反对。于是,葛某将领导的沉默,理解为是对自己不参加加班请求的默许,周六便没来公司参加加班。

  公司领导认为,葛某所说的“带孩子学钢琴”纯粹是抵制公司安排加班的借口。于是,在月底发奖金时,公司以葛某在公司领导未同意的情况下没有参加加班为理由,扣发了葛某的全月奖金。葛某不服,找到公司领导交涉:“《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咱们公司想让我在周六加班,得征得我的同意才行,我因家中有事儿,有权不同意公司安排给我的加班。你们怎么能因为我不同意加班就扣我的奖金呢?”“你认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你有权不同意公司安排给你的加班,我也同意你的观点,事实上,我们公司也没强迫你一定要参加加班呀。”公司领导继续说道,“但是,不管你怎么说,只要你不参加加班,我们公司就得扣发你的全月奖金。”

  听了公司领导这番不讲理的话,葛某气得面红耳赤,“公司要是这么不讲理的话,我就得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讨个说法。让人家公断机关来评判一下,看看公司扣发我的奖金到底对不对?”“你还别威胁公司。我可以告诉你,据我所知,发奖金是企业的内部行为,不像发工资那样,国家有规定不许随意进行克扣。作为一个公司,奖金怎么发,发多少,发给谁,不发给谁都应该由公司说了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无法评判公司奖金发得对不对,该不该发给你。换句话说,我们只扣发了你的奖金,并没有扣你的工资,而关于奖金方面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本就不会受理。”对于公司领导的这番话,葛某将信将疑:难道仲裁委员会真不受理奖金争议吗?我受了这样的委屈,如果仲裁机构不管,我该找哪个部门去解决呢?

  假设现在葛某就奖金争议问题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话,仲裁机构到底应否受理呢?

【劳动法律师评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对葛某提出的关于奖金争议的仲裁请求予以受理。其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第二条中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由此可见,工资争议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上述《条例》和《劳动法》中所称工资,是广义的工资,它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这一工资概念,是国家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做的规定。

  我国立法所规定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单元构成。基本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它构成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辅助工资,即基本工资以外的、在工资构成中处于辅助地位的工资构成部分,常见的有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奖金是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劳动者有效超额劳动的报酬,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绩的职工的一种奖励。所以,在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问题上,奖金争议是作为工资争议中的一种由仲裁委员会进行受理的。案例中的公司领导认为奖金不属于工资,进而得出的仲裁委员会不应该受理的论点是错误的。应该说,只要葛某就与公司的奖金争议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就应该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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