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孕产期间只发底薪合法吗?

网友疑问:

我是一家酒店的大堂经理,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2500元,加上各种奖励,我每个月实际可以拿到4000元。去年我怀孕生子,孕期和产期都依法休假。休假期间,酒店只发给我1000元底薪,其他奖励统统取消。请问,酒店的做法对吗?职工在孕期和产期如何计发工资?

律师解答: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它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合同。

《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带薪休假的日工资是这样计算的: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规定执行。因此,你在孕期和产期的工资,应按你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的月平均实际工资发给,起码不应低于合同约定的月工资2500元。 (法制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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