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原在一家文化公司从事企划工作。2011年11月,文化公司提前与他解除了合同。赵先生离职前,双方就赵先生年休假补偿问题发生纠纷。前不久,赵先生致电12351职工服务热线,反映该公司未安排自己休年假,也未给予经济补偿,请求工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北京市东城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了此案,并进行调解。
单位称年休假已冲抵 职工不认可
对于赵先生反映的问题,该文化公司的一位负责人称,他们单位是一个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的企业,从未出现过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公司提前解除了与赵先生的劳动合同,但经过双方协商,公司满足了赵先生提出的补偿条件,他们之间已经没有争议。
同时,该负责人表示,2011年公司确实没有安排赵先生休年休假,那是因为赵先生在2011年春节回家探亲时多请了几天事假,并提出用年休假冲抵,公司表示同意,所以他们认为这实际上就等于安排赵先生休年休假了。现在赵先生又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假的经济补偿,是没有道理的。
而对于该文化公司的这种说法,赵先生却并不认同:“我春节回家除探亲假外,还请了几天事假,因为我和女友早就约好,12月份去香港,不可能用年休假冲抵事假。”
不过,不论是文化公司还是赵先生,却都没有证据证明各自的说法。
全年事假累计不足20天 可享受年休假
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在听完双方陈述后,详细向文化公司负责人、赵先生讲述了国家对于职工年休假的相关规定。
按照2008年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300%的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同时规定,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此外,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结合赵先生和单位的纠纷,调解员认为,文化公司未安排赵先生休年假,又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按规定应支付赵先生300%的年休假工资。文化公司称赵先生用事假冲抵了年休假,但因其全年事假累计不足20天,没有达到不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因此文化公司应当支付赵先生未休年假工资。
最终,该文化公司接受了调解员的调解意见,与赵先生协商一致后,同意向赵先生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至此这起因年休假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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