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苏阿姨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公司指派到某私营企业做保洁服务。擦窗户玻璃时,一不小心从办公室的窗台上跌倒在地板上,导致手部骨折。
该企业老板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苏阿姨找家政公司要医疗费,不料公司老板却说:为那家企业打扫卫生时受的伤,可以找他索赔。而该企业老板却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保洁费,且已及时将苏阿姨送到医院,可以说是仁至义尽了两单位对于医疗费互相踢皮球,都表示不予支付。
解析:《劳动合同法》公布以前,这种情况是这样处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苏阿姨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从事保洁工作的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受伤也是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来承担。
但是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了新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过程中,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苏阿姨的医疗费既可以向家政公司要,也可以向私营企业要,两家单位都有赔付的义务。后合同义务的新设与意义
劳动关系终结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后合同义务是为劳动者提供经济地位向上发展的机会,这是劳动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人为地给劳动者重新就业设置障碍。这类行为有悖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质的规定性,即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也违反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终结时对劳动者应尽义务的法定规则。
一些企业老板动不动就在完不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给员工开罚单,今后这种举动如果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就属于违法行为。
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实行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等涉及劳动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上,应当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能搞 “ 一言堂 ”
同时,《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有不少增加的内容,比如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安全、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等,把这些写进合同里,就不能随意不经过劳动者同意就更改取消,这些都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劳动法专家提出,类似 “ 末位淘汰 ” 制度也是一样,不通过法律顺序就属于非法。另外,用工双方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对双方当事人发生了法律约束力。合同期限未满前,任何一方要想解除,都必需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否则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此,易才集团人力专家翟继满说,绩效评估也好,薪酬激励也好,这一切人力资源的管理工作都离不开一件事,就是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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