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算劳务派遣吗?

我今年25岁,于2007年1月去一家公司工作直至今日,至今没有签订任何合同,由于新劳动法的实施, 2008年开始起,公司让我去税务局开劳务发票,才能拿到薪水,每次要承受20%的税,实在负担不起。我想询问的是,新劳动法说,实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签订劳动合同,我这样的情况,公司算违法吗?还有劳务派遣是怎么回事?我这样可以算劳务派遣吗?谢谢你们了。
解答:公司的做法已经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单位应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每月应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单位代为缴纳,且税收比例也不是单位所说的20%,同时在扣税时还要在税前工资总额减去2000元的免税额。公司要求你去税务局开劳务发票是不合理,你没有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从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如果你是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直接为该公司服务,那么你们之间就不存在劳务派遣的问题,而是劳动合同关系。单位要求你去开劳务派遣的发票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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