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本市一家化工厂工作,几个月前我得知自己怀孕了,于是就告诉了公司,结果上周劳务公司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突然通知我的劳动关系解除,并且十分强硬地注销了我的出入凭证,请问劳务公司可以这样做吗?是否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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