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生病的权利,但问题是一旦病愈要求复工上班时,有的单位竟要他们写下保证,并注明一旦发生意外,后果由本人自负。若职工不写,有的还不允许上班。职工为此茫然,纷纷前来报社问:这保证书该不该写?写了,有什么利益得失?
方先生在一家公司当门卫,一个多月前他突然发病,口齿不清,半身麻木,急送医院抢救。医生确诊为脑梗,其在医院治疗了大半个月后出院,幸运的是并没有留下什么后遗症。
方先生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妻子是“协保”人员,一直靠方先生每月2000多元的收入生活。
考虑到家里情况,他咨询医生后便向领导提出要求上班。领导表示,考虑一下后给他回复,但是一个月过去了还没有回音。再问,结果领导说,经过领导班子讨论,认为他还不能上班。
如果他一定要上班,就必须写份保证书,保证自己身体没有问题,并承诺一旦出事,一切后果由自己承担。
无独有偶,钱先生也遇到了类似的困惑。他告诉记者,随着年龄的增长,他的腰椎、颈椎都出了毛病,医生给了他两种治疗方案———开刀手术或保守治疗。钱先生考虑到手术的风险,最终选择了保守治疗。理疗加休养,2个月后他感觉身体状况有所改善,于是便向老板提出上班要求。老板一听,马上回绝,还说他这病搞不好会瘫痪的,单位可负不起这个责。
钱先生认为,自己是坐办公室的,又不需要干什么重体力活儿,只要自己保养得当不会有什么问题的。交涉多次后,老板终于同意他上班的请求,但要求他不但要出具医生“可以上班”的证明,还要他本人写下“身体没有问题,可以应付日常工作,一旦发生问题与单位无关”的保证。
生老病死岂是一张保证书能保证得了的?写了保证书,单位就可以规避责任了吗?对此问题,记者请教了有关专家。专家表示,第一,没有法律规定职工病假结束回单位上班必须写保证书。若单位以此为由拒绝职工上班,职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讨一个说法。因为合同期内职工生病很正常,病假结束回来上班也是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单位不能阻止。第二,单位若认为职工有从事相关工作(工种)的身体禁忌,应取得证据,或者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减轻或变更岗位的做法,而不是强行剥夺职工的劳动权利。有必要时,可以引入鉴定复查机制。第三,从保证书的效力来看,也是无效的。因为单位要职工写保证书的目的显而易见,就是为了推卸责任。但是一旦发生问题,该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不要以为职工写了保证书就可以一概推到职工头上去。比如职工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比如职工在岗位上发病且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应该按工伤来对待;再比如职工又发疾病,只要还有医疗期,单位也必须按规定支付职工病假工资。所以他认为,所谓的“保证书”其实是保证不了任何东西的,更不要以为这可以成为单位卸责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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