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打工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案情
55岁的张某在一家企业工作,今年年初,她以不按时支付工资为由将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企业足额发放其应得的工资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张某诉称,其于2008年9月1日开始在被告公司从事后勤工作,约定月工资为600元,工作后被告只给其两个月的工资,剩余工资至今未曾发放。后原告向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张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张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雇用了原告两个月,已将这两个月的报酬结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到公司工作时已满50岁,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据此,法院没有支持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法官提醒
主审本案的赵宜勇法官提醒:如今老年人退休后打工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这个群体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在我国《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一旦发生随意辞退老年人、拖欠或不支付老年人工资等现象,劳动部门很难为老年人维权。所以,退休人员再就业一定要加强法律意识,与用人单位签订雇用或劳务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报酬、医疗待遇、加班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等问题,一旦日后发生纠纷,退休人员可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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