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 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

日前,一家企业由于未和员工签订合同,不仅被员工“炒鱿鱼”,而且还被支付了双倍工资,损失惨重。
2010年8月大学毕业的小陈应聘到一家公司做平面设计工作,招聘时单位口头答应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薪1000元,试用期满后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试用期满单位并没有跟她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多次推脱。因为大学毕业生找份工作并不容易,小陈一直忍耐,近一年过去了,小陈还是没有与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后小陈要求辞职,并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等,公司领导根本不承认当初对她有任何承诺,小陈一气之下把公司“告”到县劳动仲裁院,要求支付其双倍工资。
“眼下,许多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事件时有发生。”县劳动仲裁院负责人称,针对这种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负责人提醒,单位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将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单位还面临其他一些不确定的风险,如因无合同期限约定,单位可能反过来被员工“炒鱿鱼”,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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