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签”劳动合同

李强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事隔3个月李强收到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李强发现名字一栏并非他亲笔所写。李强依据公司代签劳动合同的理由,主张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上万元。近日,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对这起缘起代签合同的劳动争议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7年6月,李强进入一家公司从事保安工作,12月,他收到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翻看到最后一页正打算签字时,猛然发现已经签署好了他的名字。纳闷的李强向公司提出了口头异议,但事后不了了之。李强在公司工作至2010年2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币16103元。

用人单位辩称,李强的劳动合同是单位代签的,主要原因是单位同时招录了几十个保安,逐一签字耗时费力,统一签字只是为了方便办理社保。李强的申请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时效,且公司与李强在另一起涉及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已经仲裁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了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葛的事实,请求驳回李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李强自2007年12月收到劳动合同书后就知晓劳动合同并非本人所签,但其2010年5月提起仲裁申请,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时效期间。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强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即使李强的诉请在仲裁时效期间内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用人单位代签的行为不存在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用人单位为了图工作上的省力统一代签合同以便办理社会保险,这样的初衷虽然客观上存在瑕疵,但如要求承担双倍工资的责任,有违法律的公平。(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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