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如何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描述:劳动者(甲方)与用人单位(乙)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已于前几天经双方签字盖章,但合同的履行日期是从10月4日开始。该份合同的相对特殊性在于,单位是一家远洋公司,劳动者作为该单位的员工要去非洲工作,在海洋上进行捕捞工作。劳动者之前与用人单位也签订过这份合同,也是每次签三年,但三年后不是续签,是在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满后,隔一段时间,再重新签订新的三年。现在以下问题,希望能得到各位热心人士的解答,在这里先谢谢大家了!
    1、在上一个三年合同中,比如是2006.3-2009.3月,用人单位拖欠了劳动者此合同存续期间1/3的工资,至今未支付,单位每次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劳动者为了要回这部分的工资,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今年9月份的这份合同,当时觉得这样公司应该可以先把拖欠的工资给补上。可是现在劳动者不想履行这份合同,可以如何向用人单位提出能顺利的解除此份劳动合同并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失?提前三十日的话恐怕没有意义,因为10月4号就要出国了;
    2、如果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话,应如何提出比较能得到用人单位的理解?(这是发生在同事父亲身上的案例,他也有近50岁了);
    3、如果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在10月4号之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劳动者实在是也不愿意履行这份合同,可以怎样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支付赔偿金,此外,单位已经为该劳动者订好10月4号出国的机票,这样算下来劳动者大概需要赔偿多少呢?
    4、据我所知,用人单位没有违法的情形,至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限拖欠的工资也不能作为这次合同存续期间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吧?
    5、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那么劳动者应该要求公司出具哪些证据材料?
    问的比较繁琐,如果大家对问题有什么疑问可以再问我。这件事同事比较着急,虽然我自己也是学习法律的,但到了实践层面还是觉得能力欠缺。此外,可不可以请大家不要单纯的引用法条?再次谢谢了!
    【律师解答】
    回答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时间虽然未到,但劳动合同已经生效;履行时间不是合同的生效时间;劳动者可以直接依据单位拖欠工资的事实行使单方解除权,而不必举证证明自已是迫于无奈才续签合同(因为对自已的思想是很难举证的);
    二、这个不是法律问题。看你父亲的人际关系以及协商谈判的能力;
    三、通过EMS或律师信的方式向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尽量减少损失。在你父亲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如果不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则对于扩大的损失,你父亲不承担责任;如果你父亲以受单位胁迫违背自己真实意思为由向法院或仲裁委申请认定合同无效,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四、拖欠工资就是违法行为,可以作为解除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虽然拖欠工资不是发生在续签合同的期限内,但谁能保证单位不会在续签合同期内继续拖欠工资?他行使的是“不安解除权”;说明白点,就是单位的行为足以让劳动者不安;与劳动合同法的法理是一致的。
    五、只需用人单位出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声明、协议、同意书等)即可,但不得附条件。附条件则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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