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你好,向你请教一个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让劳动者出具辞职报告,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如果在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劳动者也有意愿解除劳动合同,但希望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便尽快找到其他工作,而用人单位拒不出具,劳动者有哪些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条款,但仅仅约定了劳动者的义务和责任,未约定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合同时的竞业限制补偿。
    如果现在从事的是某劳务输出公司的出国打工部,被解除合同后到另一家劳务输出公司的留学部门工作,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有关竞业限制的条款,合同上是这样写的:双方约定,合同到期或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或自动辞职等,乙方离开甲方工作岗位后,乙方在二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相近或相关的工作,否则,视乙方违约,要赔偿甲方经济损失10万元。
    谢谢。
    问题补充:
    合同约定的条款规定的意思是说,如果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者无赔偿责任,而劳动者主动辞职,则有赔偿责任?条款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此条款有效吗?
    【律师解答】
    1、问: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让劳动者出具辞职报告,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一方面,从实际操作上,劳动者完全可以不予理会这种强迫行为。另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有胁迫情节,如:如果劳动者不出具辞职报告,单位就不办解除合同手续,不转档等,使劳动者出具吧辞职报告,那么劳动者可以收集证据,请求劳动仲裁局确认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无效,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而解除劳动合同也是一个要约、承诺订立合同的过程,有胁迫情节当然无效了。
    2、问:如果在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劳动者也有意愿解除劳动合同,但希望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便尽快找到其他工作,而用人单位拒不出具,劳动者有哪些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并向劳动仲裁局诉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责任有以下几个条件:
    (1)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等条款,
    (2)在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的同时,约定了一定期限的经济补偿;
    (3)承担竞业限制的责任人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4)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责任的期限限于二年。
    以上条件违背或缺少一项那么即可用于抗辩责任的承担。
    另你的合同上约定承担10万的违约责任是不合法的。即便是有竞业限制条款,那么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了了不能是违约金的形式,只能按被侵权方受损失的额度,或侵权方获利的额度承担。因为合同法解释二明确规定违约金不能明显超过或少于违约损害额。
    4、问:如果现在从事的是某劳务输出公司的出国打工部,被解除合同后到另一家劳务输出公司的留学部门工作,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答:根据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是否构成竞业,主要取决于商业秘密,请核实留学部与打工部是否需要运用相同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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