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勿忘确定企业主体资格

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劳动者有了坚实地后盾,但也有不少劳动者对法律的保护形成了依赖性,忽视了自身的注意义务。一些劳动者入职时,甚至没有弄清楚公司是否是合法的法人机构,当主张权利时才发现存在问题。劳动者赵某就一度因为公司执照早已吊销陷入维权困境,所幸二审法院将此案调解,赵某才得到了赔偿。
典型案例
保洁员遇辞退 诉讼维权
赵某是北京某技术服务中心的一名保洁员。自2005年1月10日入职以来,服务中心未与其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赵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仅口头约定了月工资标准,同时约定赵某每周六、日由服务中心派到业主家从事小时工工作,报酬双方各一半,每月随工资一起发放。
2010年5月21日,服务中心将赵某辞退。赵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服务中心支付赔偿金和社保的赔偿金等。
2010年9月21日,仲裁委以服务中心已于2007年12月26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不符合作为被申请人的规定为由,作出裁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请求。
为了依法维权,赵某接到裁决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被解除劳动关系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待通知金以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
赵某认为,自己与家政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己从服务中心领取工资,跟普通职工没有任何差别,只是工作的方式是由服务中心派遣到业主家中提供服务,自己代表的是服务中心,属于服务中心的员工。
不过,赵某没想到,服务中心竟然早在2007年就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这给赵某的维权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审理结果
公司执照吊销 申请遭到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劳动关系终止。原告基于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各项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2005年至2007年期间的加班工资以及未上保险的请求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故对其相应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审结此案,服务中心同意支付赵某3万余元作为经济补偿,双方就此达成一致。
专家解析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具体分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陈雷认为,这一典型案例中,有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可以深入探讨。
陈雷认为,在服务中心被吊销执照前,赵某入职服务中心,担任保洁员。这属于一种以职员身份加入服务中心的行为,赵某与服务中心之间存在着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劳务和报酬交换关系。因此双方在此期间理应存在劳动关系。而赵某与服务中心约定工资标准的行为,是一个明显的合同行为。由于约定的内容是每个月的工资标准,这一行为事实上是一个认定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
关于服务中心周末指派赵某从事小时工的行为,应当从不同的层面加以分析。对于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已经明确规定不属于劳动关系。
本案中,通过前述分析可以看出,赵某与服务中心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是存在的,关键在于这种周末从事小时工的行为是否属于加班行为。这一问题的判断标准应当从行为的自由程度加以考量。
陈雷指出,家政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的关系有一些独特的特点。目前家政公司主要分两种,一种是中介性质的公司,另一种是专业性质的公司。中介性质的家政公司一方面向家政服务人员收取管理费,另一方面向客户收取中介费,实际发生雇佣合同关系的是客户和家政服务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家政工与家政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只存在普通的合同关系。
另一种是专业性质的家政公司,这类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建立了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并承担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双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未出现家政公司被吊销执照等主体失格原因,二者之间就必然存在着劳动关系,家政公司也就应该对其职工承担更多的相关责任。
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的是,入职公司,都要首先确定其合法的主体资格,以免日后发生劳动争议时遭遇维权难的尴尬。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应对其主体资格有一个明确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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