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北京郊区一家大型物流公司的装卸工,一次工作中,张某不慎被货物砸伤腰部,造成工伤。张某住院期间,公司支付了他的全部医疗费。出院时,张某让医院开具了一张“伤残等级证明”,出院后,遵医嘱在家休养。如今,张某要求公司按医院出具的证明给予伤残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认为,张某的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公司的说法对吗?
法律人士解析: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医院的诊断证明,只能作为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定残、享受伤残待遇必须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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