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2006年6月1日,吴先生进入某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公司向吴先生收取了《劳动手册》,为其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
2006年10月10日,吴先生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后即未再上班。公司在收到辞职申请后通知吴先生,要求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11月18日,公司收到了吴先生保管的会计记账凭证、二级明细账册等物品,但公司一直未为吴先生办理退工手续。于是,在2007年4月吴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开具退工单、归还《劳动手册》,并按5000元/月支付其延迟退工的经济损失。
庭审答辩
仲裁庭审中,吴先生称:由于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也同意了,并在公司的要求下作好了工作移交手续,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为本人办理退工手续。因公司延迟办理退工手续造成本人经济损失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辩称:吴先生在公司中担任会计工作,公司的账本全在吴先生手中。2006年10月10日,吴先生提出辞职但没有移交财务账册,在公司多次通知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的情况下,吴先生才交出会计记账凭证等。公司在审查账目过程中发现账目不清,要求吴先生将账目整理后再移交,吴先生没有按照公司的要求去做,丢下一摊糊涂账就走了,使公司在这个问题上很被动。为了理清账目,公司再请相关单位帮忙理账,化去了不少费用,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不同意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劳动仲裁
仲裁委在庭审查实的基础上认为:吴先生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合同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将工作移交,在工作移交过程中,应当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移交工作。而公司应当在吴先生提出辞职请求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吴先生办理退工手续。延迟退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标准按照失业保险待遇计算。
最后,双方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平和地解决了该争议。
案件评析
本案系一起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退工纠纷。
办理招、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劳动合同附属义务,劳动者有权就办理退工手续及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给其造成的损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同样,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也应办妥移交手续的附属义务。
本案中,该公司没有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了吴先生的正常就业,按照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公司认为吴先生没有办好移交手续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可以另行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用人单位不按时办理退工手续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一种侵害,对于劳动者来说,没有退工单和《劳动手册》意味着无法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规范、正式的劳动关系。在此类纠纷中,如劳动者有证据证实已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吴先生要求公司按5000元/月的标准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没有依据,因此,仲裁委无法支持。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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