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病愈或医疗期满均可终止合同

2000年12月底,李某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并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底到期。2008年11月,李某患病,不得不在家休息。2009年2月,李某病愈,该公司遂通知他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李某不同意,认为根据其工龄,他可以享受6个月医疗期,现医疗期未用完,单位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6个月医疗期满。李某的想法对呢?
评析:劳动合同到期前劳动者患病需要休息的,其有权休病假,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病假待遇。如劳动者休病假时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审查劳动者是否仍在医疗期内,如在医疗期内,则单位不能终止合同,原合同期限应予以顺延。如劳动者医疗期已满,则单位可以终止合同。另外,在医疗期内职工病愈的,则合同终止。本案中,李某合同到期时仍在病中,医疗期也未满,故企业不能到期终止合同。2009年2月李某病愈时,虽然没有用足全部的医疗期,但由于其已经病愈,医疗期也自然结束,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同时,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病顺延终止劳动合同的,无论医疗期是否已满,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这期间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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