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裁不用赔偿培训费

2009年7月,王某应聘到某咖啡馆工作。由于经营需要,同年12月,咖啡馆派王某到广州某酒店学习调酒技术。同时,咖啡馆和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学习结束后,王某至少在咖啡馆工作2年,如王某2年内解除合同,应按比例支付单位培训费。3个月后,王某学习归来,在咖啡馆新成立的酒吧调酒。半年后,由于经营不善,酒吧倒闭,咖啡馆也连连亏损,只得裁员。王某也在被裁之列。由于服务期协议未到期,咖啡馆要求王某支付一半的培训费。王某拒绝后,咖啡馆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审理后,没有支持咖啡馆的申诉请求。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见,只有在职工主动离职或存在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职工才有义务支付违约金,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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