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原是A机械厂的喷漆工,2005年3月,因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办理了内退手续。内退后,刘某经朋友介绍到B机械厂作喷漆工。2010年12月5日,刘某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受伤。伤后,刘某要求B机械厂给予工伤待遇,却被该厂长以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刘某又找到A机械厂要求享受工伤待遇,A机械厂认为,刘某虽在工作中受伤,但事故发生在B机械厂,应由B机械厂负责。无奈,刘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咨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显然,刘某与A机械厂存在劳动关系,是该厂的一名内退职工,与B机械厂只是雇佣关系,劳务关系。而工伤待遇应由存在劳动关系的一方承担。刘某是在B机械厂工作时受伤,所以B机械厂应该承担刘某的伤残待遇,但刘某与B机械厂实际上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不能认定为工伤。故仲裁委建议,刘某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机械厂按照有关民事赔偿原则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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