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是2006年9月份进入现在的单位工作的!单位在2007年9月和我签定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注:合同有效期是2007.10--2008.9,合同到期后,单位到现在也没有和我签定新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是按照标准工时制上班,但事实上单位一直是每个月安排我们休息一天,如果多休息一天就要扣除百分之十的工资,在工作中经常使用磨光机,单位也没有给配置相应的防护器具,现在我想向单位提出辞职!不知道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相应的加班费.
【律师解答】
你的要求合理。1,公司这样做不合法,应当支付你加班费。2,公司这样做违反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3,合同到期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你双倍工资。4,你可以提出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在辞职书上要注明理由是未支付加班工资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公司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对于你的要求,你一定要注意固定好证据。以备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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