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非全日制用工单位说了不算

基本案情
小刘入职后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认为自己是全日制职工,辞职后先申请劳动仲裁,又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他未签劳动合同双倍的工资差额。
公司则称,小刘与公司达成的是口头协议,协议以文字补充形式落实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非全日制用工登记表》内。
公司还说,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采取口头协议形式,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所以公司不能答应小刘提出的要求。
宣武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支付小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000余元。
法官析案
线东良法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刘是否为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24小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小刘的公司虽提交了用工登记表,但判断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不应仅根据双方签订的登记表名称,而应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性质、时间和工资支付情况来定。
从工作性质而言,登记表中明确记载了小刘的工作终止时间,并非是以某一不确定完成时间的工作任务结束为工作终止期限。
就小刘的工作时间,公司虽称其每天工作3.5小时,每周工作5天,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就工资支付形式而言,公司确认小刘的工资为每月1000元。这说明对于小刘的工作并非以小时计酬,而系采取每月固定工资的方式支付。
鉴于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小刘的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形式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应确认小刘是全日制用工形式。
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未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要支付小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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