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会与劳动者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由于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都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很容易使人误认为二者就是一回事。其实,它们是有区别的:
性质不同 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来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若双方不存在竞业禁止的约定,那么劳动者就不用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保密义务则是一种法定义务。保密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就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明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劳动者在离职以后均应承担商业秘密的保守义务。
限制的行为不同 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是劳动者离职后,既不能到与本单位存在竞争关系或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单位工作,也不能自己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的产品、业务相同的产品和业务。保密义务限制的是劳动者离职后自己使用或向第三人泄露、披露其在本单位工作时获得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其并不限制劳动者从事竞争业务或到竞争企业工作的行为。
生效条件不同 竞业禁止协议是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条件的。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手段,但这种义务的设定,实质上剥夺了劳动者利用之前积累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技能获得更好工作岗位和条件的权利,将使劳动者在人力资源的竞争上丧失相对竞争优势,最终导致劳动者报酬下降或失业。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以保障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否则,该协议是无效的。保密协议一般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期限不同 竞业禁止义务的存在是有期限限制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体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保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只要作为保密协议对象的商业秘密仍然存在,那么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
追究法律责任的途径不同 竞业禁止的义务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首先申请劳动仲裁。而因违反保密义务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可以行使选择权。一方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或附件,其本身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因该部分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可以适用劳动仲裁程序。另一方面,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也是一种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侵权诉讼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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