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不久前,一家公司连续一周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大量招收工人,且男女不限,但没有说明从事的工种。当我按期前往应聘后,才得知公司仅是招聘搬运工人,负责搬运每包为50公斤的货物入库。我觉得自己是个普通女性,根本不能胜任该工作,遂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同时认为,由于公司没有事先在招工广告中说明具体工作内容,致使我花费了不必要的交通、住宿、差旅费用,还造成了误工损失,便要求公司赔偿。公司却以我并未成为其员工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聂琼
聂琼读者: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一方面,你有权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劳动法》第五十九条也指出:“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而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之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这一标准包括单人连续负重量(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20公斤,间接负重量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而公司要求搬运的货物,每包达50公斤,已经超过一倍。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公司未能在招工广告中如实、详尽地告知具体工作内容,明显是对自己法定义务的违反。再一方面,公司在发布如此广告时,应当预见可能会有不适合者前来报名,也应当预见此举有可能造成不明真相的应聘者损失,或者是公司对此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无论是那一种情形,均表明公司存在过错。而你的损失恰恰是由于公司的过错所造成。据此,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处理,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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