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补签合同不能免除两倍工资责罚

刚毕业的学生朋友们在工作中可能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会与劳动者约定过了一段时间后再与劳动者补签合同,而且所签的合同期限会包含前段未签合同的时间。

虽然在未签订合同的期间内,用人单位会按时发放工资和相关奖金,但是,补签合同是否就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呢?

律师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该法条的立法精神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者入职后即签订合同,这样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

另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免责理由,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对《劳动合同法》第82条做了补充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仅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还要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应将“两倍工资”和“补签合同”视作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并列责任。

实践中,如果劳动者被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注明补签合同的实际日期,这样可以证明这份合同是事后补订的,以便劳动者在日后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用人单位事后补签的方式并不能掩盖其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是不能免除其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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