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某水泥厂违法开除员工一案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水泥厂被判赔偿职工老吴4万元补偿金。
老吴在铜山区某水泥厂工作了23年。2007年,老吴所在的工厂进行了改制,从2008年开始,和所有的职工一样,老吴与工厂每年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老吴2009年的劳动合同中载明了每月600元的劳动报酬、每周工时和社会保险的缴纳等内容。2009年8月的一天,老吴在门卫室当班,有车辆三次进出大门后,老吴没有及时关门,被工厂管理人员发现,提出要扣罚老吴工资30元(一次10元),老吴当即与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当天下午,管理人员就调动其他员工来接替老吴门卫的工作。过了两天,老吴在与管理人员的争执中称自己干不了这个工作,工厂当即下达了调动工作通知,老吴被告知调动到车间从事装运水泥的工作。老吴向厂方反映自己有病在身不能胜任车间高强度的体力劳动,厂方给老吴的答复是“如有病就去看病”。次日,老吴到工厂请病假,厂方管理人员称要有医院的病历,老吴又来到医院诊断出胃炎和心脏疾病,拿着病历找到厂方,管理人员又称要有医嘱休息的证明,老吴如此反复奔波了数家医院开具了数份证明,可就是不能请到病假。而就在老吴为了请病假往返于医院和工厂途中的几天时间里,工厂召开办公会议,认为老吴未到车间工作旷工多日,违反了工厂规定,决定对老吴予以开除。但就在宣布开除决定的当日,老吴持着医院出具的病情休息证明来到了工厂请假,却被告知只有证明不行,还得有具体的休息天数。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工厂管理人员对老吴扣发30元工资不妥,一是没有提供扣发老吴工资的工厂规章制度规定,二是扣发30元后老吴的工资将低于当年铜山59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工厂将老吴调离门卫岗位的决定不妥,一是没有与老吴进行协商,二是老吴称自己不能胜任门卫工作时双方正在发生争执,老吴此时的自述是非理智的;三是老吴已多年未从事重体力劳动,工厂决定调他到车间从事装卸水泥的劳动,也非按照合理诚信原则依法变动其工作岗位;工厂以老吴无故旷工为由予以除名错误,工厂决定调整老吴工作岗位后,老吴及时提出了病假请求,此时工厂管理人员并未明确拒绝,此后又对老吴提供的病历、证明等以种种借口搪塞。
因工厂作出的对老吴除名的决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铜山法院依法判决工厂支付老吴赔偿金、补发工资和加班工资共计40496元。 ( 胥明虎 徐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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