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存在一定误解,一方面,员工误解只要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捧到了“铁饭碗”;另一方面,企业认为只要与员工签订第2次固定期限合闻,或一旦工作满10年的,就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此将承担对员工生老病死的终身义务。针对上述误解,笔者觉得有必要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一个详细的比较鉴别。究竟企业主是否有理由觉得“责任绵绵无绝期”?究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在哪里,对企业来说利弊几何?新旧劳动法律之间存在怎样的差异?
—.“固定”与“无固定”的概念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两种劳动合同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劳动合同的三种法定形式。简言之,例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期限一栏里填写工作期限为:X年X月X日起至Y年Y月Y日止,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不填写或直接填写无固定期限。
二、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同点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适用的法定条件是一样的;
2. 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支付相应补偿金,均不需要承担赔偿金,而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都是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在合法解除或终止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在违法解除或终止时,依照上述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进行赔偿。
三、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
1.终止期限:要说两种劳动合同的区别就在当企业不想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时候处理不同,决定一个员工的去留的自主权方面所受限制不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自然终止,只要等到合同期满就符合法定终止条件,企业自然不必大花心思去应对;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是没有期限的,就没有自然终止——若非出现法定情形,合同就得一直履行下去。
2.留用优先权:对劳动者而言,在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时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具有优先于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被企业留用的权利(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也同样享有优先留用权)。并且,在企业裁员后6个月内如需要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已被裁减的这部分符合无固定期限和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3.违法成本:正如上述第1点所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自然终止的期限的,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没有期满自然终止的,如不出现法律规定可以提前解除的情形,企业要单方面提前解除则必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需要比自然期限届满终止的劳动合同多支出1倍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