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年限需分段计算?

    【案例】老陆于1992年9月进某公司。2008月8月,公司与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他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3000元。老陆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解答】根据上海裁审实践中的相关规定(详见第二问),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 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的基数不需分段计算,但是年限需分段计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对于老陆来说,尽管工资 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下,但由于是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所以 2008年1月1 日前的年限受十二个月封顶限制,但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并入计算,经济补偿金为3000元×12个月+3000元×1个月=3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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