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深圳户籍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性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且在本单位连续工龄满五年,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深圳市的规定,也应当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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