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两天半离职索赔3万 劳动维权不宜夸大诉求

南京一女子应聘到某医药公司当出纳,刚刚试用了两天半,就因不适应工作而离职,一年后她起诉到法院索赔3万余元。玄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尚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最终判决单位支付两天半的工资286元,驳回了该女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去年3月25日,唐月(化名)应聘到南京某医药公司工作,担任出纳,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为2782元。然而,正式上岗两天半后,唐月就离开了。她跟公司互相都不太满意,她在应聘材料中称自己有相关工作经验,但公司调查后发现并不属实,她自己也感到不太适合这份工作。她“来去匆匆”,没有从公司领取工资,也没有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今年4月,唐月诉至南京玄武法院,要求与公司解约,并要求公司支付解约赔偿金、12个月的工资,以及补办社会保险。

庭审中,医药公司辩称,与唐月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唐月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材料,导致公司在不了解实情的前提下与她签约。该公司还拿出电子考勤表,证明唐月实际只在公司上了两天半班,就因不适应工作而离开,“连试用期都没过,当然不存在劳动关系”。唐月反驳说,她的上班时间不止两天半,不过她拿不出证据,法院最终采信了医药公司的说法。

法院认为,唐月虽然与医药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但双方是否已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是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根据庭审质证可以确定,唐月上班两天半后,就因不适应工作而离职,没有顺利通过试用期,因此,双方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唐月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都不足。不过她毕竟在该公司工作了两天半,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实际工资286元。承办法官就此案提醒劳动者,维权不能盲目,过分夸大诉讼请求,不仅得不到法院支持,还会浪费时间和精力,延误寻找新工作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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