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述·法援故事
张文江在某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的炼钢车间从事打包工作,他的活儿都是工长张树清安排的。一天下午打包工作完成后,张树清让张文江和另外一个工人把存放施工废弃物的仓库打扫干净后再下班。打扫快要结束时,突然炼钢车间里放炮炸飞的砖块崩到了张文江身上,当时身上就出血了。经诊断,张文江全身有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部有淤血。出院后,张文江找到公司负责人提出申请工伤认定,负责人则说公司打包业务都承包给其他公司了,让他去找承包公司。张文江根本不知道都承包给哪些公司了,再说自己去了,人家要不认自己该怎么办?思来想去没有好办法,张文江就来到河北省承德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当天值班的律师李力听完张文江陈述后初步判断他应该属于工伤。但由于张文江手中没有任何证据,申请工伤认定之前,先要确定劳动关系,李律师就来到公司调查。这一查,律师才发现公司内部的关系挺复杂。原来,某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将其钢包耐火材料打包业务分别承包给了绿原耐火材料厂等三家企业。这三家企业采取每月每家干10天的方式,轮流施工完成承包任务。
律师认为,该案件的难点在于三家企业共同承包一项工程,轮流施工,其施工的废弃物存放在同一仓库,整理仓库时是三家的废弃物一同整理。张文江受伤时正好是绿原耐火材料厂的施工日期,但是他是在打包施工完成后、整理仓库时受伤的,而仓库是三家共用的。关于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律师初步考虑了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某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但该公司很明确已经将工程承包给了另外三家公司,有承包合同能证明;第二种是将四个公司全部列为用人单位,但目前无论是确认劳动关系还是认定工伤,实践中都只允许认定一个用人单位,而且,列四个被告的话,也会导致四家互相推诿,不愿承担责任。仔细考虑后,律师认为这两个方案都不合适。经过大家研讨后认为,张文江受伤时是在绿原耐火材料厂的施工期间,接受的是张树清的安排,张树清是绿原耐火材料厂授权其安排工作的;而张文江整理仓库也有利于绿原耐火材料厂第二天的工作,它是实际受益单位;更重要的是,张文江的工资是绿原耐火材料厂支付的。律师向张树清调查时,他也承认当天是绿原耐火材料厂打包施工,打包施工完成后是他安排张文江整理仓库。因此,绿原耐火材料厂应当是最符合用人单位特征的。律师就以其为被告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委审理后,认定张文江与绿原耐火材料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绿原耐火材料厂对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认为仓库存放的是三家公司的废弃物,而且该废弃物还由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回收利用,所以不属于自己的工作任务。该观点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张文江受伤时与绿原耐火材料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律师很快代张文江提起了二审,除了重申仲裁时提出的意见和证据外,还特别强调了如果不认定与绿原耐火材料厂的劳动关系,张文江的劳动关系就难以认定。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律师的意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提醒■
劳动关系复杂化 认清雇主很重要
“现在各种各样的经营形式都存在,本案中钒钛公司将其一部分业务承包给了三家公司,而三家公司则是轮流完成施工任务。劳动关系复杂化,使农民工在权利被侵害后很难判断谁是自己的老板。”李力律师说,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抓住本质,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三个方面来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