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航跳槽合法吗?

孙×航(化名)从技校毕业后被某有限公司聘用,公司以胁迫的方式与孙×航订立劳动合同。后来,孙×航跳槽到另一家公司,原公司认为孙×航违法,要求孙赔偿公司的培训费和违约金,并确认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件回放】
孙×航(化名)是某市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他春风得意,毕业后就即找到了婆家,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满,公司如约通知孙×航签订劳动合同。但孙×航因在试用期间发现该公司管理混乱,经济效益差,经常扣发拖欠工资,因此拒绝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觉得孙×航技术水平较高,试用期内表现也很好,很想让他留下来充实有关技术岗位。于是公司多次对孙×航做思想工作,但孙×航坚持要离开。
后来,公司人事部经理找到孙×航,告知他: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采取如下措施:
1、扣押孙×航的毕业证和技术等级证;
2、不转出孙×航的档案;
3、因为公司曾与职业技术学校签订每年向学校提供3万元委托培训费合同,如果孙×航不签订劳动合同,就要向公司缴纳6000元委托培训费。
孙×航听后吓坏了,只好乖乖地同意与对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一签8年。
不久,一家制造公司招聘技术人员,孙×航不声不响地前往考试。制造公司认为孙×航个好苗子,结果就聘用了。于是,孙×航鼓足勇气到该制造公司上班。
原公司火了。遂将孙×航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孙×航赔偿公司的培训费和违约金,并确认孙×航与制造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孙×航是在被胁迫的情形下与某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孙×航无须赔偿公司的培训费和违约金。
【专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孙×航应聘到一家制造公司上班而引发的与原某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其实,本案涉及的是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接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在本案中,原用人单位以扣押毕业证、技术等级证书、档案和追索培训费的方式迫使孙×航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这显然属于采取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该合同无效。所以,孙×航离开该单位就不能算是违反劳动合同擅自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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