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工受伤矿主推责 法律为受伤工人撑起一片天

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村民姚某退休后在巩义市鲁庄镇复兴煤矿工作,在一次井下工作时被突然落下的二加顶砸伤腰部,因该煤矿资源整合后发展为巩义市鑫泰煤业有限公司,姚某一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无奈之下诉至法院。3月21日上午,巩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鑫泰公司赔偿原告姚某各项损失六万一千八百三十八元八角七分。
姚某在该煤矿从事井下领班的工作,他曾经多次向煤矿领导反应过井下的二加顶有脱落的痕迹,但这个时期煤矿正处于资源整合期,矿上领导根本无暇顾及此事。就在2007年8月29日这一天悲剧发生了,上午姚某向往常一样带领工人下井工作,一切都是那么平静。突然一声巨响,井下的二加顶垮落,工人们都纷纷往外跑,领班姚某在疏散工人的时候不幸被砸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虽然命是捡回来了,但被诊断为腰2、3椎体性骨折。姚某在医院住了50多天,共花医药费等八万多元。在此期间,被告鑫泰公司只支付了姚某一万五千多元,便从此不管不问。
巩义市鲁庄镇复兴煤矿系2004年11月12日注册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河南省煤炭资源整合的有关政策规定,巩义市鲁庄镇第二煤矿、复兴煤矿、关帝庙煤矿三个煤矿整合为一个煤矿,成立“巩义市鑫泰煤业有限公司”,并与2008年11月19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巩义市鲁庄镇复兴煤矿于2008年9月24日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
被告鑫泰公司认为,该公司是由李某某、曹某、尤某各出资5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原巩义市鲁庄镇第二煤矿、复兴煤矿、关帝庙煤矿三个法人的合并。原告在复兴煤矿受伤时,该矿尚未注销,被告尚未成立,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故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还出示了落款日期为2008年6月12日的凭条一张,上面显示有“自此姚某与矿上互不追究”的内容。该凭条经原告提出异议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后认为:“自此姚某与矿上互不追究”这一行字迹应当为不同书写工具书写而成。也就是被告私自添加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姚某退休后在原巩义市鲁庄镇复兴煤矿工作,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该矿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该矿根据资源整合政策被被告整合,在整合之前该矿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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