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货不幸摔伤 工人状告老板

盛先生在卸货时,不慎从卡车上摔下造成脚跟骨折。为讨得赔偿款他把雇主胡某告上法院,索要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人民币达14.8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由胡某赔偿盛先生各类款项12.25万余元。
小老板胡某在本市租房经营物流,负责联系港区的货物装卸,租其他公司货车作工具。2009年1月起,盛先生经人介绍来胡某处负责装卸作业,胡某向盛先生支付报酬。同年9月7日夜间,盛先生在港区作业时,脚穿拖鞋的他从货车下车,不慎摔倒受伤,当即被送医院诊治,被诊断左跟骨骨折,在医院动了手术矫正,当月18日出院,胡某为他支付了全部医疗费计15698元。在盛先生养伤期间,胡某从2009年10月起每月向盛先生支付900元计10个月,2010年8月另一次性支付盛先生3000元。
2011年1月,盛先生起诉到法院称自己系受雇于胡某为装卸工,在2009年9月7日夜间,在卸货时自己不慎从货车上摔下,致左跟骨骨折。虽然胡某垫付了医疗费及部分误工费,但远远无法弥补自己的实际损失,遂提出各类赔偿费近15万元。
法庭上,胡某辩称与盛先生不存在雇佣关系,双方只是合作关系,自己负责联系业务,盛先生则负责装卸,两人分享利润;在2009年9月7日夜间事故时,是盛先生穿拖鞋装卸所致,损害后果应由违反不安全作业所造成,应由盛先生自负;况且在事发后,已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已为盛先生垫付首次住院的医疗费、补助费共计32398元,尽到了相应责任,表示不认同盛的诉求。
在2010年9月,盛先生曾支付鉴定费1800元,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法医学鉴定中心对伤残程度作鉴定,被认定伤情属九级伤残,考虑到前后两次手术,鉴定还认定伤后可休息6个月、营养3个月和护理3个月。审理中,双方就盛先生伤后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损失无异议。盛先生也明确表示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残疾赔偿金计算基数按2009年度的标准确定。法院还查得,盛先生原为本市郊区农业家庭户口。2007年7月,户口变更为镇保非农业户口。2009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年28838元,发生事故至今,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120元。
法院认为,从双方的工作模式可以判断,胡某是物流经营性活动的主导者,而盛先生从属于胡某服从安排,并在胡某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装卸作业是其中组成部分,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现盛先生在装卸作业时受伤,身为雇主的胡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胡某抗辩盛先生穿拖鞋作业自身有过错,但目前无证据证明盛先生受伤系因穿鞋不当所致;胡某也未提示过盛先生穿拖鞋作业不当,是盛先生不接受。尽管穿拖鞋作业存在不安全因素,盛先生自身有过失,但相对损害后果尚不足以构成重大过失,故不能减轻胡某的责任。审理中,胡某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是又不提出新的申请鉴定,盛先生提供的鉴定意见书,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据鉴定结论,酌情对该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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