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外籍人士经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在中国境内就业并与中国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除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适用我国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外,其他的权利义务可按照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予以确定。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一)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四部门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劳动标准,当事人要求适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予支持。(二)当事人之间在上述规定之外约定或履行的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按当事人的书面劳动合同、单项协议、其他协议形式以及实际履行的内容予以确定。(三)当事人在上述(一)、(二)所列的依据之外,提出适用有关劳动标准和劳动待遇要求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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