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籍雇员,中国更有种种税收优惠以鼓励其就业或保障其权益,试举两例如下:
1.附加扣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2.免税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外籍人士税收问题)(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