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还需继续“服役”吗

李某大学毕业与一家医院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为5年;在服务年限未满前李某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培训费及培训期间的工资赔偿金2万元,其中培训费是医院采取 “师父带徒弟”的培训方式所花费用。两年后,李某以与该医院合同期满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该医院以服务期未满为由,要求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或按合同约定支付医院2万元赔偿金。李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医院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仲裁委认为,服务期是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合同固定下来,就具有约束力。
就本案而言,认定医院提供“师父带徒弟”的培训方式是否为专业技术培训是关键。专项培训费用,一般来讲指的是单位每年从工资总额中划拨的经费,即只有对员工提供了培训经费,才能认定为专项培训。本案中的 “师父带徒弟”的培训方式,只能认定为业务培训,而不能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对于这样的培训,单位对 “师父”一般都是通过津贴或补助的形式给予激励,对“徒弟”发的是工资,这些开支走的都是单位的工资序列,不能认定为培训费用。由此,仲裁委支持了李某请求,判定服务期约定无效。
另外,即使在服务期约定有效的情况下,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也不能按照用人单位的意思单方面决定。具体支付方法是: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如果李某需要支付违约赔偿金,由于已履行了2年合同,以约定服务期5年计算,李某只需要支付3/5的违约赔偿金即可。
(周朝军 作者单位:浙江省兰溪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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