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

王某2007年9月大学毕业后应聘到郯城县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到公司报到后,公司人事部找到王某,要求王某将毕业证交给厂里保存。王某虽然心里不愿意,但考虑到自己刚毕业找到工作,不想和公司产生矛盾,于是将毕业证交给厂里人事部门。2009年5月,王某家中有事,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领导认为,王某辞职对单位造成损失,应缴纳5000元的违约金,否则将扣留其毕业证。王某找公司多次协商,均未得到解决。无奈之下,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为其办理辞职手续,并归还其毕业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很明显,该公司在招用王某时收缴其毕业证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未对王某进行专项培训,劳动合同期限不应与约定服务期相混淆,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的做法亦是不对的。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公司归还了王某的毕业证,并协助王某办理了辞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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