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劳动监察部门作出了相应处理决定,单位却拒绝执行,职工该如何处理?
案情:某饭店以是否“录用”没确定为由,长时间雇用郝某等八个女孩,却不与她们签订劳动合同。用工近一年,一直给她们开“试用”工资。郝某等人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等规定,作出了责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按约定给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处理决定。决定作出后,过了履行期限,饭店仍不理不睬不予执行。对此,郝某等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
说法: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0条、第11条、第18条的规定,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职责。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的相应行政处理决定,是一种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对用人单位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郝某等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申请执行劳动部门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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