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今年52岁,是某旅游饭店的洗碗工。2009年李女士工伤后,该饭店同意一次性支付李女士伤残医疗补助金、鉴定费等,但不同意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是李女士已达法定退休年龄。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李女士为农民工,且该饭店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为由,终审判决该饭店支付李女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损失87700余元。
女工骨折:起诉要求工伤补偿
李女士1959年3月出生,河南省社旗县农民,2007年4月开始在该饭店任洗碗工,月工资900元,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2009年1月,李女士工作中不慎被拖把绊倒,致左臂粉碎性骨折,后鉴定为工伤伤残8级。
事发后,该饭店为李女士支付了住院治疗费、二次手术费用21500元,以及李女士出事后的5个月工资。李女士自己承担了1800余元医药费和1266元交通费。
2010年5月,李女士就赔偿问题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李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该饭店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2235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5800余元、医药费2000元、鉴定费200元、工资8100元、交通费2000元、社会保险损失2000元共计92000余元。
一审判决:饭店赔付职工7万元
庭审中,该饭店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鉴定费、社会保险损失及合理的交通费用。关于工资问题,该饭店认为,因李女士未申请延长医疗期,应按6个月执行,公司已支付了5个月,同意再支付一个月,但不同意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是李女士已经达到退休年龄。
一审法院判决该饭店支付李女士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58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76000余元后,旅游饭店、李女士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公司上诉:没缴保险被判驳回
2011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部分改判,终审判决该饭店支付李女士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87700余元。
在终审判决中,法官特别强调,虽然李女士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其为农民工且该饭店并未给李女士缴纳养老保险,故该饭店以李女士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同意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提示
依法用工、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各项劳动保护、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法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本案中,旅游饭店公司未依法为李女士缴纳养老保险存在过失,因此被判承担相应责任。在此记者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工作中一定要依法办事,否则就会得不偿失,因小失大,名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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