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应届大学毕业生许小姐到一家外资企业实习。7月份正式毕业后,许小姐与这家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许小姐的试用期为两个月。
尽管试用期内工资微薄,但许小姐十分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为能给用人单位留下好印象,许小姐每天都在早上八点前赶到公司埋头工作,常常加班至晚上八九点。没想到,在离试用期结束仅差2天时,这家公司却以“你不适合在本公司工作”为由将许小姐辞退。许小姐对此十分不解,要求公司说明辞退自己的理由。对此,公司人事主管冷冰冰地甩下一句话:“试用期内辞退员工,不需要任何理由。”
时下,劳动者遭“廉价试用”的现象不在少数。遇到此类情况,劳动者如何维权?
说 法
律师指出,从现行规定来看,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廉价试用”劳动者的不合理现象一时还难以根治,不过,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报酬仍受到法律保障。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新进正式员工工资的80%,否则应予补足;试用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间应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无端辞退,其有权通过劳动仲裁途径依法维权。当然,劳动者如要求劳动仲裁,需收集工资单、出勤打卡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还需先经过所在单位工会或单位所在街道劳动管理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即可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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