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一直以来都是不跟员工签劳动合同的,来去都很自由,可是最近有位员工要辞职,他说我们没有跟员工签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双倍的工资给他,还威胁我们说要承担其它的法律后果。请问,在新劳动合同法中,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到底有多严重?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单位不跟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后果有以下几点:
1、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企业因此被迫与劳动者成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自身的利益将造成重大的影响。
3、用人单位的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劳动合同法》不仅仅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也同时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对员工进行有效的管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企业的成长与发展。更为重要的是,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只能通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保护自身利益,如对于涉及到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只能通过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约束。再如对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的,也只有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者签订专项的培训协议,才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劳动者提前离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
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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