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散布对员工不实之词被判赔

曾担任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资深文案的张小姐,因不服公司以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在填写工作经历时存在虚假行为予以解聘,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后该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不愿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延迟退工损失等。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由该公司支付张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延迟退工手续损失、年休假折价款和2009年下半年绩效奖金共计1.6万余元。
2008年8月,张小姐进入该公司任文案工作,月薪基本工资5000元,通讯补贴200元、交通补贴200元和午餐补贴252元组成,双方订立期限至2011年8月末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约期间,有外地单位曾向该公司反映,在张小姐工作中经常发生差错。为此,公司与张小姐协商要求她以“个人原因”离职,遭到张小姐的反对。之后,公司又以张小姐在填写个人工作简历存在虚假为由,于2009年8月3日口头通知张小姐,从次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于次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在上海区域内公布对张小姐的处理。
2009年8月4日上午,张小姐前往医院就医,获得从8月4日至8月19日的病假证明书。次日,张小姐以特快专递将病假单和请假条邮寄给了公司。之后,张小姐开具病假证明书至2009年9月9日。同年10月,张小姐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裁决,获部分支持。针对裁决结果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张小姐均不服,在12月下旬诉至法院。
房地产有限公司称,双方于2008年8月上旬建立劳动关系,因张小姐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在填写简历时存在虚假行为,遂于2009年8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还提供“誉圣投资公司”网上招聘信息、公司与盛誉公司的谈话录音,证明誉圣公司与绿地集团不存在隶属关系,证明张小姐填写的不实工作经历,认为公司解除与张小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表示不认同裁决中给付义务。
法庭上,张小姐辩称公司解聘的理由纯属捏造,自己在完成合同规定文案工作外,还增加了许多额外事务经常加班。在自己患病住院期间,公司却多次胁迫要自己辞职,继而又通过邮件散布不实之词,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张小姐提供“上海源胜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自己就职该公司,参与绿地集团“绿地新都会”项目,证实填写的工作经历真实的,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病假工资和赔偿金等。
法院认为,张小姐曾就职的源胜公司和誉圣公司,虽不属于绿地集团下属企业,但曾参与绿地集团的项目。原告公司以张小姐在简历中,将就职企业归于绿地集团作为严重违纪情节,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在上海区域内公布对张小姐的处理决定,显然构成违法解约,引发的法律后果由该公司承担。鉴于2009年8月3日,房地产有限公司口头通知张小姐解约,张小姐在仲裁时也未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而直接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应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为2009年8月3日。涉及张小姐主张从8月4日起病假工资,还要求公司承担解约赔偿金及8月、9月的社会保险费属反悔行为,法院不予认可。考虑到张小姐进入公司工作已满一年,应当享有5天的带薪年休假,因该房地产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使得张小姐无法享受休假,公司应比照基本工资的300%予以支付,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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