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间管理员晚间倒垃圾受伤 环卫公司赔1.5万

陶先生受雇于某环卫服务公司,从事公共卫生间管理员的工作。某日晚8时,陶先生扔垃圾时,摔倒受伤。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陶先生承包的公共卫生间是昼夜开放,陶先生晚八点倒垃圾,属于雇用活动期间,环卫公司应赔偿陶先生损失。
陶先生是北京某环卫公司职员。2009年2月晚8时,陶先生去扔垃圾时,因地面湿滑,导致陶先生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虽住院进行治疗,但至今尚未痊愈。环卫公司在支付1.2万元医疗费后,拒绝继续支付相关费用。陶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环卫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5万余元。
环卫公司认为陶先生受伤时间属于非工作时间,其损害后果应自我负责,并且环卫公司已为陶先生支付了医疗费1.2万元,属于已尽到应有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先生承包的公共卫生间是昼夜开放的,陶先生负责该卫生间的卫生管理,其晚间8点应认定为工作时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陶先生系环卫公司员工,环卫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陶先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受损伤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陶先生提供的有效证据,法院判决环卫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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