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姐姐冒名顶替内退 妹妹怒诉被驳回

自认符合内退条件却未获得内退待遇,以为姐姐冒名顶替怒告单位和姐姐。8月5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判决驳回原告李晓敏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89年6月原告李晓敏被招收为江西新余纺织厂土地工,1994年1月1日原告与该厂签订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后该厂改制为新余远东纺织有限公司(第二被告),2007年改制过程中,该公司对职工采取了内退、协保、买断三种方式,其内退人员的年龄截止为1967年12月31日前出生,实际上原告在1989年6月进厂时填写的出生时间为1970年1月。但原告坚持认为其符合该公司内退条件,应当享受内退的劳动待遇,第二被告应当为其办理手续,第二被告未为其办理内退手续,却将原告的内退待遇给了与原告名字相似的第一被告李小敏(原告姐姐),原告认为是姐姐冒名顶替了自己的名额,便于2009年4月向新余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果,遂一纸诉状将二被告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的侵权,并返还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工资共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属劳动争议纠纷,其实质是原告与第二被告间因劳动争议而产生纠纷,应当通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并非财产侵权纠纷,且原告主张二被告停止侵权和返还1万元的诉求,无证据证实,该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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