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放假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于2008年1月1日分别与王某等13人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2009年12月2日,澧县某公司向该公司内部机构发出通知,因受金融机构影响,近期内不能形成规模成生产,决定从12月3日起,原告王某等13人一律放假,放假期间不发放生活费,待公司逐步恢复生产后再通知回岗。王某等13人放假后,向澧县劳动局投诉,被劳动局责令整改,被告单位于2010年1月底下发纠正通知:原通知放假人员按公司规定发放生活费并继续缴纳员工社会养老保险金。并将该通知张贴在被告单位门口。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资和生活费,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与王某等13名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某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决定放假,要求部分员工调休待岗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的合法行为,但放假期间不发生活费、养老保险金通知的内容显然违法,在澧县劳动部门指出错误后,某公司及时纠正了错误。某公司分别与13名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用人单位与各劳动者应当依法继续履行。13名原告主张的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已解除,请求赔偿的诉讼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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