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给付?

    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给付?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深中法民六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粱硕南
    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上诉人叶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0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入职时间:2003年4月1日: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2003年4月1日;三、合同期满时间:2008年3月30日;四、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总经理;五、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人民币10000万;六、工资发放情况:当月工资于下月5日发放;七、欠发工资数额:2004年11月份工资人民币10000元未发放;八、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三个月叶某某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人民币10000元;九、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间:2004年11月24日;十、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2004年11月30日;十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由某某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台同;十二、叶某某的工作年限:1年8个月;十三、申请仲裁时间:2005年1月14日;十四、仲裁请求:1、某某公司支付叶某某2004年11月份的工资人民币10000元;2、某某公司支付叶某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1456.5元;3、某某公司支付叶某某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4、某某公司支付叶某某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5728元;5、要求某某公司将叶某某的档案转交至其户口所在地;6、某某公司为叶某某缴纳社会保险金(至2004年11月止);十五、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劳动合同第3.1条约定叶某某的工作地点在上海;某某公司对叶某某第6项诉讼请求予以认可。
    原判认为,第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愿表示,双方应按照该合同的内容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上海,鉴于叶某某系上海居民且在上海生活,故该项约定构成合同的重要条款,某某公司将叶某某调至深圳工作.必将对叶某某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在此情况下,某某公司应与叶某某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充分的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变更工作地点。虽然企业在人事管理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不应无限扩张,而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不造成员工生活环境的重大改变为其限度。因某某公司不按劳动合同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叶某某就此提起劳动仲裁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视为由某某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某某公司应发给叶某某经济补偿金。第二、额外经济补偿金发生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绐予劳动者补偿的情形,而本案属于由某某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故对于叶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三、根据劳动合同,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4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虽然5.4条约定“年资起计日为:2000年4月1日”,但是这是关于休假的计算方法,不能证明原被告的劳动关系成立于2000年4月1日。虽然客观上叶某某一直在某某有限公司上班,但是2003年4月1日以后劳动关系的主体为本案被告某某公司,工作年限应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算,故本案应按照叶某某在某某公司处1年8个月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第四、劳动合同12.3条适用于某某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而本案属于由某某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故某某公司无须根据该条款支付任何费用。第五、某某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没有叶某某的签名确认,只是某某公司单方的记载,叶某某予以否认,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某某公司在未能举证证明叶某某2004年11月份的缺勤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认定叶某某2004年11月份正常出勤,该月未发放的工资应当足额补发,但鉴于该月工资系于2004年12月发放,而当时原某某公司已经发生争议,故该未发放的行为不属于无故拖欠,叶某某主张支付无故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故不予支诗。第六、对于叶某某要求某某公司将其档案转交至其户口所在地,某某公司予以认可,故依法支持。第七、社会保险费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某某公司未缴纳的应通过行政方式处理,叶某某要求某某公司为其交纳社会保险金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叶某某可申请劳动保障部门通过行政方式追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某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叶某某解除劳动合司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000元(10000X2=20000);二、某某公公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叶某某2004年11月份工资人民币10000元;三、某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叶某某的档案转交至叶某某户口所在地;四、驳回叶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某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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